新智认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