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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NCENC(SH:603869)2023-12-14 10:04

关于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90-1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目录 |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 --- | |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 | |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 | |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 五、收购人是否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 |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3 | | 七、结论意见 ……………………………………………………………………………………………………………………… 13 | l 释义 |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 | | 收购人、新奥供应链 | 指 | 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