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2088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芸、吕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