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 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 职守,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 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 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