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