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董意见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仔细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 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后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