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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LDXCLDXC(SH:603937)2023-08-29 09:5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国枫律证字[2023]AN009-17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目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 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 l 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