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即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丽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