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郭 魂签字: 黄华庆签字: 崔 萍签字: Tep in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2024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