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 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江苏丽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 立董事的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 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 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 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 209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