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3月)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书面讨论意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会议记录、存 档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