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质 量复核合伙人)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