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2023 年 11 月) 未授权予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若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同意, 可豁免 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意见。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