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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药业: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