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 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