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泉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 告称,时任董事杨泉明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19 日通过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1,025,1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40,000 股公司股票。上述交 易未产生收益。 时任董事杨泉明在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 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