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豁免版)
关于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13 号 《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合兴股份")已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发行人律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上会"、"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问询函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