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之 法律意见书 成就、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所、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 | --- | --- | --- | | | |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 限公司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2021 |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数 | | | | 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 | | | 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 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 | 永和股份 |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 | | 激励计划 | | 《激 励计 划(草 |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