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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