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泉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37-13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 传真 (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37-13号 致: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