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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_7-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037-12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一、《审核意见》问题 2:公司部分土地及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相关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形 成背景及过程,对照 IPO 相关说明与承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产权证书手续办理 进展情况及尚未办理完成的原因,后续是否存在办理手续的实质性障碍,是否将 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037-12号 致: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