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微半导 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微半导体 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