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A 股证券代码:68803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3 号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8.2.6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在董事长无法履职期 间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系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章丽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和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 杨铠璘,时任董事会秘书章丽娟予以监管警示。 杨铠璘,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