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德林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