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王建绘、王建纲、王新和王科等 23 名交易对方收购青 岛科凯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科凯电子")71%股份, 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一、本次交易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