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 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 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