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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司 TAHOTA 泰和泰 泰和泰 (武汉) 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T - R P - 1 num - ur s 三 意见书 泰和泰 (武汉) 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作为路德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 司委托,指派高丽红、温恒馨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