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202401-19号 致: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