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1 号 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1- ──────────────────────── 孙 捷,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 经查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 科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为保荐机构,由海通证 券、中航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海通证券委派朱济赛和陈邦羽、中航证券委派郭卫明和孙 捷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7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