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深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