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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邦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FeymerFeymer(SH:688350)2024-07-25 01:11

经查,你自2022年12月29日至今担任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非独立董事。 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你配偶缪丽芳合计买入富淼科技股票5.87万股,金额87.85万元;合计 卖出富淼科技股票4.95万股,金额79.85万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 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 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22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