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1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 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当事人: 吴邦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024 年 3 月 30 日,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董事吴邦元之 配偶缪某芳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合计买入 58,714 股,买入金额 878,476.9 元,卖出 49,514 股, 卖出金额 798,546.24 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涉及股数为 49,514 股,累计收益 77,694.78 元已全部上缴公司。缪某芳承诺, 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若未来 违规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