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