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当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并对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公司董事 2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 做好防止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 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