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 致: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 指派朱晓明律师、黄雅程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 间,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 --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科美诊断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