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