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北京九州一轨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