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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一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 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决定由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独立董事。本 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