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