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剑智能: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