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权尚未解锁的 58,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91 元/股。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