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 30%以上时,股东大 会在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董事、监事的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