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或"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