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1 号 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力源 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565; 沈万中,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裴志国,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 -1- ──────────────────────── 理; 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项 目部负责人; 沈学恩,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林虹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采 购部负责人; -2- 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