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 瑾,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建平,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柴斌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0 号 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和 27.16%。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 数据予以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 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黄瑾、杨建平,时任独立董事柴斌峰、 李彬、张学斌,对任期内定期报告相关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