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包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权。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