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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宇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一、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 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室407 李仲飞 深圳市信宇大科技 - (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 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在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客观公允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