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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确定。 2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权限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