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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