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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 ...